近日,北京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刑事法律服務專業(yè)委員會主任、合伙人、監(jiān)察委委員劉康力律師接受當事人家屬的委托,為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委托人(第一號被告人,全程被羈押)提供刑事辯護法律服務,通過專業(yè)有效的辯護策略,不僅為當事人爭取到緩刑判決,更推動了全案十余名被告人均獲得緩刑,罰金刑上也作較輕的判處。本案十余名被告人均被判處緩刑,這在司法實務中較為罕見,目前該判決已生效,檢察院未抗訴,被告人均未上訴。
PART 01案件背景
本案中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主要涉及的是知名科技企業(yè)的通訊產品,非法經營數額共計數百萬元,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檢察機關建議法院對十余名被告人判處從幾個月到數年不等的刑罰。
劉康力律師團隊接受委托后,經過閱卷及會見當事人,提出本案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金額有誤,并撰寫了詳細的辯護意見,最終獲法院采納。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現場扣押的貨值金額一事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其從被告人的犯罪金額中予以剔除,且全案被告人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對辯護人提出的量刑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判決本案主犯及全案當事人適用緩刑。
PART 02辯護觀點
本案中,針對被告人犯罪金額的認定,劉康力律師團隊針對性地提出了以下辯護意見:
第一,現場扣押的貨物中存在直接用于售賣的正品商品,依照存疑時有利于被告人原則,應當將現場扣押的貨值金額予以剔除。根據多名被告人的筆錄及刑偵大隊出具的搜查筆錄可以發(fā)現,現場查獲的商品部分貼上了標簽并用皮筋捆綁,部分商品沒有,這與被告人的筆錄能夠相互印證,說明現場查獲的商品中有部分未進行翻新,系正品,該部分商品的金額不應計算在被告人的犯罪金額中。
第二,通過某被告人提供的書證中可以發(fā)現,本案被告人在生產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時使用的零部件大部分為原裝正品,進貨價格較高,甚至接近假冒商品的售賣價格,對于現場查獲的零配件金額同樣應當剔除。
第三,商標權利人出具的鑒定報告真實性、合法性存疑。劉康力律師指出,本案商標權利人在辦案機關出具鑒定聘請書的當日或第二日就對涉案數百個商品、上千件零配件作出了真假鑒定,鑒定結果全部為假,且權利人辦公場所分布在全國各地,距離辦案單位數千公里,權利人的鑒定速度明顯不符合常理,同時存在現場查獲的商品數量與送往鑒定的商品數量不一致情況,該鑒定結論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第四,線上交易訂單的銷售數據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不得將其認定為銷售了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中內含部分訂單買家未確認收貨或銷售后退貨,且被告人的工作室被查獲后,大量訂單還未發(fā)貨,自被告人開始線上銷售以來無任何一位消費者提出商品存在質量問題或為假冒,故若要將線上已銷售訂單的金額全部計入被告人的犯罪數額,公訴機關需要舉示明確的客觀證據。
辯護人的以上觀點在審判階段經充分的舉證質證及法庭辯論,獲得檢法機關承辦人的充分認可,實現了有效辯護,本案也得益于辦案人員在刑事案件過程中明斷是非,也給各被告人點亮了希望。
PART 03律師結語
每一起刑事案件都關乎當事人的自由與尊嚴,關乎無數家庭的幸福與未來。本案再次證明,專業(yè)、精細、盡責的刑事辯護能夠有效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我們始終堅信,在法治道路上,每一個案件都值得全力以赴,每一次辯護都承載著法律人的責任與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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